【已刪除】42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向該管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當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A)視為有罪判決
(B)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C)檢察官應重新偵查
(D)原不起訴處分暫停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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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526), C(172), D(287), E(0) #630894

詳解 (共 5 筆)

#924324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 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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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339

(A)視為有罪判決(X)
(B)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O)
(C)檢察官應重新偵查(X)
(D)原不起訴處分暫停其效力(X)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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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44

此題刪除之原因為 交付審判現已改為「准許提起自訴」。

原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第4項: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交付審判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提起再議遭駁回後之救濟途徑。
原規定(視為提起公訴)會使檢察官立場矛盾,因檢察官原本就認為不起訴卻又要他負責該案件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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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091
此題刪除是因為「交付審判」已更名為「准許提起自訴」,但答案仍然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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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006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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