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下列何項產品之製造應聘請藥師駐廠監督調配製造?
(A)衛生棉
(B)一般化粧品
(C)輸血袋
(D)含藥化粧品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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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272), C(455), D(3312), E(1966) #1527963
統計: A(260), B(272), C(455), D(3312), E(1966) #1527963
詳解 (共 10 筆)
#2335088
製造隱形眼鏡鏡片消毒藥水(錠)、移植器官保存液、衛生材料、衛生棉條業者,應聘專任藥師駐廠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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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116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9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聘請藥師駐廠監督調配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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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769
衛生棉≠衛生棉條
衛生棉不屬於衛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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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906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在108 年 7 月 1 日將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
新增重點:
- 修改化粧品定義,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
- 修改「含藥化粧品」名稱為「特定用途化粧品」,逐步以產品登錄和產品資訊檔案 (PIF) 制度取代查驗登記制度
- 增訂化粧品線上登錄制度,為產品流向來源建立制度
- 增訂產品資訊檔案 (PIF),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 (SA) 確認產品安全
- 增訂製造場所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GMP),確保產品生產品質
- 增訂專業人員駐廠監製,確保產品製程均受專業監督管理
- 廢除刑罰,提高行政罰鍰,新增吹哨子條款,以嚇阻不法業者
- 增訂主動通報、邊境查驗及得要求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等規範
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二章 第九條:
製造化粧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前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f1:https://www.superlab.com.tw/cosmetic_hygiene_and_safety/
ref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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