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 行政法院審判權發生爭議應如何解決?
(A)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經聲請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B)行政法院應依原、被告之合意定審判權限
(C)數法院有審判權而被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D)行政法院所為移送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 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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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8), B(166), C(549), D(2660), E(0) #2098435

詳解 (共 7 筆)

#3679668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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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264

行政訴訟法§12-2

II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A)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C)

III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D)


(B)應該是純粹亂寫的,常理想想,原、被告怎麼可能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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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758
修正後之審判權衝突,均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之中
(A)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經聲請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依職權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 數法院有審判權而被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原告
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 第 2 項
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D) 行政法院所為移送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法院組織法 第 7-4 條 第 1 項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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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527
審判權爭議改參照法院組織法增訂內容(第7-1條至第7-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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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962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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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887
46 行政法院審判權發生爭議應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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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986
行政訴訟法 第 12-2 條行政法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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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1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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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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