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下列何者並非當然委員?
(A)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B)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C)司法院秘書長
(D)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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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15), C(223), D(28), E(1) #164596

詳解 (共 5 筆)

#113577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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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801
法條已改法官法第四條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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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075

這題,現在應該是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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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464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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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05

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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