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擬將自己B牌汽車以500,000元賣給乙,遂寫信告知乙,但在信中,誤寫為50,000元,乙接信後立即表示願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依民法第98條規定,主張應探求其意思表示之真意,要求乙如要買受,應給付500,000元
(B)甲的意思表示有錯誤,但絕對不可撤銷
(C)甲可以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但應賠償乙所受之損害
(D)甲可以主張意思表示並未合致,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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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8), B(57), C(3435), D(382), E(0) #164617
統計: A(838), B(57), C(3435), D(382), E(0) #164617
詳解 (共 10 筆)
#627449
一、意思表示內容(內心)之錯誤→〝得撤銷〞
1.當事人錯誤:誤認甲為乙
2.標的物錯誤:誤認英漢字典為漢英字典
3.法律行為錯誤:誤租賃為買賣
二、表示行為之錯誤→〝得撤銷〞
寫錯、拿錯、指錯、說錯
三、動機錯誤
1.一般動機錯誤:認為房地產會大漲而投資←〝不得撤銷〞
2.重要動機錯誤:
※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表示內容錯誤←〝得撤銷〞
a.當事人資格錯誤:誤認設計師為建築師
b.物之性質錯誤:誤認贗品為真品
本題為 寫錯→為表示行為之錯誤→〝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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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71
(A)
86年台上字第3873號:
「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應通觀契約全文,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盤之觀察,若契約文字,有辭句模糊,或文意模稜兩可時,固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解釋之際,並非必須捨辭句而他求,倘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能反捨契約文字更為曲解。」
→已經寫得很清楚是50萬元了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即成立.
但表意人誤標售價(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並知其意思乃非其意思表示之真意,故得以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之.而本條文但書亦有 規定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所以亦不得主張乙須以50萬元購買,僅得以將此買賣撤銷,將5萬元退還。
86年台上字第3873號:
「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應通觀契約全文,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盤之觀察,若契約文字,有辭句模糊,或文意模稜兩可時,固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解釋之際,並非必須捨辭句而他求,倘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能反捨契約文字更為曲解。」
→已經寫得很清楚是50萬元了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即成立.
但表意人誤標售價(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並知其意思乃非其意思表示之真意,故得以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之.而本條文但書亦有 規定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所以亦不得主張乙須以50萬元購買,僅得以將此買賣撤銷,將5萬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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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17
第 91 條 (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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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92
過失沒關係啊,法律規定他能撤銷,只是造成對方損害,要賠!
這和解除權很像!
還有,探求真意是文字和數字並存時才要探求,而且是法院做的!
這題真愛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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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336
A -> 探求真意跟解決方法要分開來看。
C -> 應賠償信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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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38
也許實務上可能為過失,但在原則上 , 誤寫 誤算 , 是“錯誤”的類型 ,不要太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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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937
針對C答案為何要賠償乙損害
我認為假設乙是跟別人借五萬來買車而且要付別人利息的話,那甲可能就要賠利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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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35
A 應該是乙探求甲其意思表示之真意吧! 我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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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90
我想問的是...錯誤表意人不是應該沒有過失才能撤銷,本題中已經說明誤寫為50000,應該算有過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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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77
甲誤寫為50,000不是就自己過失了嗎?? 為什麼還能撤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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