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下列對於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我國判例的效力優先於成文法
(B)我國法院裁判所適用的判例,當事人認為有違憲之虞,依法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C)英美法體系是以習慣法及判例為中心
(D)在大陸法體系中,法院判例僅具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統計: A(7123), B(290), C(195), D(549), E(0) #1570498
詳解 (共 9 筆)
B.
釋字687可以看看
聲請人併聲請解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部分,依聲請意旨所述,上開條款並非本件原因案件應適用之規定;
另聲請解釋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0六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0三八號判例部分,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這邊補充一下 這號聲請釋憲的人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大法官的意思是對於法官來說判例是法令上的見解,覺得違憲判決的法官可以不用該判例。
所以可以這樣想,當事人若覺得法官用來判決的判例有違憲,等到用盡一切救濟手段之後當事人可以申請釋憲。
更簡單的說 如果B選項把當事人換成法官,那選項就是錯的。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請問B的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