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
其未載明者
(A)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
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B)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於
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C)於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
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D)於巨額採
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
日以上
統計: A(71), B(30), C(11), D(26), E(0) #1650160
詳解 (共 1 筆)
施行細則 第111條 [已刪除]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8年11月8日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計修正7條,刪除5條,總計刪修12條。
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2項增訂後,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爰修正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文字。
(二)配合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刪除利益衝突迴避及財產申報,爰刪除施行細則第14條及第15條。
(三)配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增列「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庇護工場」,爰於施行細則第22條明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庇護工場」之認定。
(四)配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刪除第2項採最有利標以異質為條件之規定,爰刪除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1項「異質之」文字及第66條。
(五)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增列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於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明定機關通知廠商陳述意見之方式、廠商陳述方式及期間。
(六)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增訂機關為同條之通知,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及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之規定,無需於施行細則另為定義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爰刪除施行細則第111條。
(七)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已將歧視身心障礙人士列為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無需另為定義弱勢團體人士,爰刪除施行細則第112條。
(八) 為避免爭議,爰於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明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通知日為發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