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3.甲、乙欲以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其連署人數至少必須達到怎樣的數目,方能取得完成連署證明書,據以申請登記?
(A)最近一次省(市)以上選舉,選舉人總數1.5%以上
(B)最近一次省(市)以上選舉,選舉人總數5%以上
(C)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1.5%以上
(D)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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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53), C(1457), D(447), E(0) #134106
統計: A(126), B(153), C(1457), D(447), E(0) #134106
詳解 (共 3 筆)
#147382
立法委員 百分之1.5,若是政黨提名要在最近一次總統或立委選舉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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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4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2 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 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第 23 條
連署人數,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點五者,
第 22 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 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第 23 條
|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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