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0.下列有關立法院內黨團之敘述何者正確?
(A)黨團之成員須屬於同一個政黨
(B)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五人以上
(C)無黨籍之委員無法加入或組成黨團
(D)立委選舉得票比率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其所屬委員得組成一個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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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5), B(511), C(106), D(1560), E(0) #132507
統計: A(435), B(511), C(106), D(1560), E(0) #132507
詳解 (共 8 筆)
#150423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
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
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
,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
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
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
,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
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似乎沒有D選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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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5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五款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
是這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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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866
D選項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的舊條文唷~樓上大大的是已經修法過的第33條~
舊條文:
第三十三條 (黨團、政團)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六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不在此限。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合組六人以上之政團。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各黨團應於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六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不在此限。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合組六人以上之政團。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各黨團應於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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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425
小黨不足三席可和無黨籍立委共同組成滿四人以上之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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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181
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105年11月25日(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黨團、政團之組成)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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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983
最佳解有點錯誤...
無黨團結聯盟,是一個政黨,以前標哥就是黨主席。
無黨團結聯盟,是一個政黨,以前標哥就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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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936
A.組成黨團的通常為泛色系,因為小黨席次少,只能跟其他同色調的小黨或主幹合作,如泛藍、泛綠
泛藍:以國民黨為主體,親民黨、新黨、無黨團結聯盟、台灣民眾黨為附庸。
泛綠:以民進黨為主體,時代力量、台聯、建國黨、社民黨、綠黨、台灣基進為附庸。
B.三人為一黨團,以三人行必有我師焉速記即可。
C.無黨籍的立委,倘立場相近的人數未達三人,通常會選擇加如入立場相近陣營共組黨團運作。
如:桃園六趙正宇、屏東二蘇震清加入民進黨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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