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於接觸交往前應以書面或口頭申請
(B)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地點,不以特定地點或場所為限
(C)經核准接觸交往所接受之餽贈,應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
(D)交往實施後一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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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99), C(62), D(449), E(0) #3079506
統計: A(198), B(99), C(62), D(449), E(0) #3079506
詳解 (共 4 筆)
#5833881
最新規定一日內修正為三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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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187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五、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
、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
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
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
表(以下簡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
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
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
(三)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
前款規定辦理。
七、警察人員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警察人員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有收受賄賂、圖利、洩漏公務機密、賭博、涉毒等違反刑法及相關法
律之行為。
(二)接受餽贈及其他不正利益。
(三)其他違法或違反職務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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