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有關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編配是採行:
(A)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B)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
(C)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D)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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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72), C(659), D(63), E(0) #3079500
統計: A(410), B(72), C(659), D(63), E(0) #3079500
詳解 (共 8 筆)
#6516766
不要把第四章的警察勤務時間與第五章的警察勤務規劃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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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758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勤務編配)
第 17 條
規劃監督機構 →執行機構服勤:人員編組、服勤方式互換、時間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並注意下
列事項:
一、時間→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方式→應視需要互換,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勞逸平均,動靜均勻,調節精神體力。
四、控制→適當機動警力,缺勤替班,協助突發事件。
五、進修或常訓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3-5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
2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
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並注意下
列事項:
一、時間→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方式→應視需要互換,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勞逸平均,動靜均勻,調節精神體力。
四、控制→適當機動警力,缺勤替班,協助突發事件。
五、進修或常訓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3-5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
2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
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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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是第4章勤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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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199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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