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自治條例可採行的行政罰範圍?
(A)勒令停工
(B)停止營業
(C)資產查封
(D)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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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1), C(1841), D(51), E(0) #388492

詳解 (共 2 筆)

#639878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26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 稱縣 ()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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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401
查封應該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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