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A)不動產租賃契約
(B)寄託契約
(C)物品運送契約
(D)合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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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800), C(171), D(50), E(0) #152804
統計: A(95), B(800), C(171), D(50), E(0) #152804
詳解 (共 3 筆)
#114179
所謂「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始能成立的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即成立契約者為諾成契約。以下依法舉例使用借貸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說明之:
使用借貸契約--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此契約之成立效力,依法定文字解釋,必須交付借貸之物於他方。(例如你向我借一台電腦,不是我與你約定合意就成立的,而是我還必須把電腦交給你使用,才算成立,否則僅諾成就算,你不是就即刻須負有給付還返我標的物之義務?)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理由同上,比如你向我借錢我同意,若契約在我同意時即成立,我沒給你要借的錢,那你不是就開始負擔要還我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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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682
要物契約: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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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241
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A) 不動產租賃契約❌
(B) 寄託契約✔️
寄託契約,必須寄託人將寄託物交付受託人,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589條)。
(C) 物品運送契約❌
(D) 合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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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589 條 (寄託之意義) 單務契約、要物契約 I.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II.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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