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提存之要件下,債務人將給付物向提存所提存後,其效力為何?
(A)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消滅
(B)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並不消滅,惟債權人構成受領遲延
(C)債務人得為時效完成之抗辯
(D)提存物立即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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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4), B(342), C(84), D(10), E(0) #152783

詳解 (共 3 筆)

#214131

債之消滅,原因有五種: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提存之原因:1.債權人受領遲延 或 2.不能確知誰為債權人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雖債務人責任已減輕,但此時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

因此民法上為使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早日結束債權債務關係,故設提存制度,許其提存,以免除其責任。

提存者,乃清償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紿付物提交並存放於法院提存所,以代清償之行為。

所以提存後,其效力為『債務消滅』

★提存前:縱債權人受領遲延,但債務仍存在

 提存後: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消滅,給付物毀損滅失危險,轉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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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7270
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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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66
興票案 國庫 1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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