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A)慰撫金
(B)婚前財產於婚後所取得之孳息
(C)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D)婚姻關係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而改用前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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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121), C(37), D(136), E(0) #219028
統計: A(10), B(1121), C(37), D(136), E(0) #219028
詳解 (共 5 筆)
#227084
婚後的勞力所得扣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取回婚前,婚後平均
B.婚前財產於婚後所取得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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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婚姻關係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而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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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349
民法
| 1030-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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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7 條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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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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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88
民法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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