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物,何者非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A)不動產設定抵押後所增建但無獨立性之部分
(B)抵押權生效後,非依物之通常使用,由抵押物拆解之重要成分
(C)抵押標的物係為地上權,但係由地上權人所建之地上物
(D)為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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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16), C(410), D(18), E(0) #220387

詳解 (共 6 筆)

#526450
如為(所有人)所建則為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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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881
土地所有人跟地上權人是同一人的話,地上物就可以設定抵押權
如果跟地上權人不同人的話,土地的抵押權不及於設定地上權的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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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17

民§862: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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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24
民838I: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民838III: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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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730
           理由  838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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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695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不知道A為什麼不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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