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上附隨義務之發生依據為:
(A)誠實信用原則
(B)權利不可侵害之原則
(C)禁止雙重得利原則
(D)違反潔手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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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9), B(250), C(92), D(33), E(0) #220388
統計: A(1409), B(250), C(92), D(33), E(0) #220388
詳解 (共 5 筆)
#753435
(D)潔手原則
這是依據誠信原則發展出來的法理....套句廣告詞來簡單說明─要刮別人ㄉ鬍子,先把自己ㄉ刮乾淨.....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己違約,則不可以向相對人請求履行義務...這就是潔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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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36
債之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除給付義務外,尚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房屋出租人應協力使承租人取得建築執照,以從事必要的修繕(協力義務);僱主應為受
僱人加入勞工保險(照顧義務)。附隨義務的功能有二:一、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二、保護他方當事人的
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保護功能)。
給付義務(主給付給付或從給付義務)的違反,得成立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附隨義務的 違反,則得構成不完全給付(尤其是加害給付),而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二二七條)。
給付義務(主給付給付或從給付義務)的違反,得成立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附隨義務的 違反,則得構成不完全給付(尤其是加害給付),而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二二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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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250
「誠信原則」
指當事人按照約定的條件,確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並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雙方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實現簽訂目的。
指當事人按照約定的條件,確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並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雙方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實現簽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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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379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2
0
#1102907
附隨義務係指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之義務。其功能在於避免侵害債權人之人身或財產上利益 。其發生與從給付義務相同,可能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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