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為袋地,致長年以來甲都通行乙地以至公路,並由甲對乙如期給付一定之償金,但後來甲將其地出賣於 A,乙則
要求 A 應加倍給付通行費,否則不讓 A 通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得向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B) A 如拒絕支付償金,乙得阻止 A 之通行
(C) A 如拒絕支付償金乙亦得以債務不履行為理由請求懲罰性賠償
(D) A 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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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41), C(39), D(1410), E(0) #220384
統計: A(175), B(41), C(39), D(1410), E(0) #220384
詳解 (共 10 筆)
#246517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
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 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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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18
因為通行別人的地,而使該區塊無法正常使用,所以一定要支付償金,再來有爭議可依照779第四項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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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789
7f
該買賣標的物係指甲地,但乙是行使自己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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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66
請問A選項哪裡錯呢?
| 第349條 |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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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633
想知道A哪裡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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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146
甲並沒有對A保證給付通行費多少啊...哪來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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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57
A 無拒絕支付償金之理由,但償金過高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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