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我國直到民國86年《特殊教育法》修正公佈後,方才從法律的觀點統一了「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名稱及法定地位
(B)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最新規定,各縣市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代表一定要參與IEP的擬定
(C)我國早在民國87年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當中就有提到: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IEP的擬定必須透過專業團隊合作的方式來加以進行
(D)IEP應該以學生為導向來加以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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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137), C(83), D(32), E(0) #394173
統計: A(71), B(2137), C(83), D(32), E(0) #394173
詳解 (共 2 筆)
#786380
IEP參與人員有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各處室主任以及特教組長)、普通班教師、特教班教師、家長、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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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122
iep必要人成員: 1.學校行政人員、2.特教及相關教師、3.學生家長
非必要成員: 1.相關專業人員(學生家長得要求陪同)、2.學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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