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的訴訟制度很少是一審終結,都設有審級制度作為救濟,在我國亦然。請問 我國審級制度設計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犯刑事案件以行政法院為第 一審法院
(B)犯內亂罪的刑事案件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C)有關選舉訴訟案件 必須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D)民事簡易事件的第二審法院在該管轄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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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849), C(363), D(217), E(0) #227063
統計: A(34), B(2849), C(363), D(217), E(0) #227063
詳解 (共 4 筆)
#364710
A未成年---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B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高等法院
C選舉訴訟---總統:高等+最高法院/其他:地方+高等法院 (二審6個月內)
D民事簡易事件二審---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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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067
簡易程序
第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 第二審:地方法院民事庭 第三審:最高法院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 第二審:地方法院民事庭
第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 第二審:地方法院民事庭 第三審:最高法院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 第二審: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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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518
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審理,不服簡易庭判決之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簡易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逾新臺幣150萬元,且涉及之法律見解如具原則上之重要性,而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經原判決法院之許可,得向最高法院上訴,以統一法律之見解,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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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345
D民事簡易事件二審---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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