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金融業務的某部長在退休後,立刻轉任某金控公司的董事。依照《公務人員服務
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請問:對於此規定的效力,
何者敘述正確?
(A)違反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此規定應屬違憲
(B)離職公務員並不具公務員資格,所以此規定違憲
(C)部長為政務官,並非公務員,所以無法限制其工作自由
(D)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 條規定,並非不可限制公務員離職後的工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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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56), C(301), D(2668), E(0) #227056
統計: A(248), B(56), C(301), D(2668), E(0) #227056
詳解 (共 5 筆)
#321204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應該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以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圖利個人或財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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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831
又稱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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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31
「公務人員」服務
法
基本上當到"部長"應該是政務官吧?
但政務官不算公務人員吧???
基本上當到"部長"應該是政務官吧?
但政務官不算公務人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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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435
並非不可限制公務員離職後的工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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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820
這是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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