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為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要件?
(A)非法入國
(B)欠稅未繳
(C)與中華民國國民有爭訟
(D)受驅逐出國處分而已經辦妥出國手續者
(E)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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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6), B(63), C(126), D(355), E(238) #187806

詳解 (共 8 筆)

#760779
100年修法後,不得令其從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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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311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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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515
如4F之現行法規定,A/B/C/D 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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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32
本題已修法,同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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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224
原本題目:以下何者為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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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49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00 11  23 日修正  38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居留。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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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73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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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738
原本題目:以下何者為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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