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進入我國後15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B)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3年
(C)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仍需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始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D)外國人曾經在臺逾期停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居留,其不予許可期間,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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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16), C(83), D(1061), E(0) #187800

詳解 (共 2 筆)

#15328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 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第 24 條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 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 年,並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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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150

入移法§24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限制1~3年↓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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