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的教學策略,何者錯誤?
(A)教學目標的擬訂應以該學生心理能力發展的程度為,例如:心理年齡為小二的國二學生應學習小二的國語、數學教材
(B)教學目標應以促進學生盡可能獨立生活為主
(C)所設計的教學應考量類化至不同的情境
(D)擅用行為改變技術的增強策略,以進行班級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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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7), B(49), C(17), D(115), E(0) #79908
統計: A(1747), B(49), C(17), D(115), E(0) #79908
詳解 (共 3 筆)
#417637
因為是重度的學生,所以適合功能性課程。
功能性課程較為重視生理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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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733
(A)教學目標的擬訂應以該學生心理能力發展的程度為,例如:心理年齡為小二的國二學生應學習小二的國語、數學教材
>>「心理」年齡是「發展性課程」,適合年紀較小(如國小以下)或輕度的孩子。例如:心智年齡3歲就教3歲孩子在學習的內容~但重度孩子需要依照其「生理」年齡學習「功能性課程」。例如:國二極重度的孩子可能心智年齡也是3歲~但國二生學3歲內容太幼稚了,會讓別人覺得他很奇怪,所以要使用符合生理年齡(國二)的功能性課程。
原本想選C因為想說重度孩子應該零推論,
不過後來又想到通例課程....
請問是因為這樣才刪除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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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082
(C) 就是通例課程吧
零推論指學習情境要儘可能在自然環境中, 這樣就不須類化
(C)所設計的教學應考量類化至不同的情境
如果往 零推論 想 (C)是錯的
那答案就變成 (A) (C) 都錯 就不是單選了, 所以(C)應該是通例課程, 強調學生在一情境學會某重要技能後,也能在其他情境中正確反應
通例課程方案(general case programming)是Engelman和Carnine (1982)所提出。
他們將學習遷移視為「通例行為學習(general case learning)」。
根據他們的定義,「當學生會某類行為中的某些工作後,則此類行為中的其他任何類似的工作,都能正確的反應,他就學會了通例行為」。近年來,這種課程設計的原則,已成功地被應用到教導智能障礙兒童技能的學習和類化上(何素華,民76)。
步驟:
1.分析教學步驟並界定教學範圍
2.分析刺激與反應中的共同特質及變化情形
3.選擇訓練及評量範例
4.安排範例順序:安排範例順序宜從刺激與反應中的共同特質先教,而後再教變化情形;變化的教學也宜從最小的變化至最大的變化。
5.教學:在教學過程中可視學生的需要加入提示系統。
6.評量並偵測類化情形:宜隨時評量和記錄學生的表現情形。
參閱〈紐文英--啟智教育課程與教學設計 p197~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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