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記帳士設立之分事務所,得委由助理員主持
(B)記帳士如聘雇他記帳士之現職人員,得徵詢他記帳士之意見
(C)記帳士事務所名稱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D)記帳士所有業務之對外文件,一律由記帳士簽名或蓋章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660), C(39), D(137), E(0) #370018

詳解 (共 2 筆)

#2977519

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

其他

(一)不得假藉名義 : 不得允諾他人假藉自己名義執行業務,或假藉其他記帳士名義執行業務。

(二)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  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C)

(三)文件應親自簽章 : 對外文件必要時應由記帳士簽名或蓋章(D)

(四)親自主持事務 : 設立分事務所,應由記帳士親自主持(A),不得委由助理員或其他人變相主持。

(五)不得惡意挖角 : 記帳士如聘雇他記帳士之現職人員得徵詢他記帳士之意見(B)

(六)適當指導及監督聘用人員 : 記帳士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指導及監督。

(七)恪遵法令規章 : 必須恪遵記帳士法及有關法令與記帳士公會訂定之各項規章。

(八)不得非法延攬業務 : 不得抑低價格、不得詆毀同業、不得作非法宣傳廣告、不得威脅利誘、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利害關係及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九)遵守制定目的 : 1.建立記帳士信譽。2.端正社會風氣。3.維護記帳士形象。

(十)遵守職業守則 : 1.保持職業尊嚴。2.堅守誠信原則。3.不得玷辱職業信譽。

違反以上規範由所屬地方公會處理後,報財務部交付懲戒。


14
0
#2426248
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第16條記帳士...
(共 1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