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下列何者不正確?
(A)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B)主管機關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如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
(C)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主管機關則直接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D)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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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26), C(508), D(125), E(0) #370013

詳解 (共 4 筆)

#1679248
公司法第9條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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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4850

選項(B)可參考此函釋

公司登記事項採形式審查 主旨:關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疑義乙案,本院意見如說明。

說明:旨揭問題經最高法院96年6月12日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如下:

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二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九條第四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七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九六、六、十四台文字第0九六0000四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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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4856

選項(C) & (D) 參考函釋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其所提出申請 之登記事項審核其所附申請書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為已足查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係指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其所提出申請之登記事項審核其所附申請書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為已足,至於該公司如有違反公司法其他規定者,當予另案依法處理,本件應依上開說明辦理。(經濟部七六、六、三0商三二0六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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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344
B選項什麼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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