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商業負責人?
(A)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B)董事長
(C)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D)主辦會計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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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9), C(38), D(727), E(0) #369996
統計: A(23), B(139), C(38), D(727), E(0) #369996
詳解 (共 2 筆)
#1518572
商業負責人係指:
一、公司之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之負責人。
三、行號之負責人。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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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913
第 4 條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 §8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商業登記法 §10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
1.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3.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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