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商業負責人?
(A)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B)董事長
(C)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D)主辦會計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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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9), C(38), D(727), E(0) #36999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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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負責人係指: 

一、公司之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之負責人。 
三、行號之負責人。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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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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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 §8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商業登記法 §10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

1.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3.經理人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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