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下列何者審理?
(A)國民大會
(B)監察院
(C)司法院憲法法庭
(D)全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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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80), C(3181), D(125), E(0) #280585
統計: A(41), B(280), C(3181), D(125), E(0) #280585
詳解 (共 2 筆)
#423331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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