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之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下列何種原因,得不為遷出登記?
(A)結婚
(B)入矯正機關收容
(C)除役
(D)出國留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1387), C(37), D(53), E(0) #386178
統計: A(33), B(1387), C(37), D(53), E(0) #386178
詳解 (共 6 筆)
#1532019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第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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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049
因為服兵役的人,才可以在原戶籍所在地之外之處所服役,但無需辦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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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364
戶籍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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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815
請問C為什麼要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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