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對於各縣 [市] 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於縣 [市] 議會議決後,應履行何種程序始生法定效力:
(A)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B)報請各縣 [市] 政府核定後發布
(C)發布後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D)發布後函送各縣 [市] 政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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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1), B(386), C(600), D(40), E(0) #187439
統計: A(2951), B(386), C(600), D(40), E(0) #187439
詳解 (共 3 筆)
#758152
沒罰則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 有效
有罰則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 報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 = 有效
因為是自治條例(地方自己訂的 不是中央立法院訂的) 故發布後都要備查
直轄市法規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縣(市)規章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規約 >>> 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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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33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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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877
各縣 [市] 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於縣 [市] 議會議決後,應履行: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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