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何者錯誤?
(A)原則上,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B)廢止後,依法行政機關應重新為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者,則不得廢止
(C)依法令、一般法律原則或行政規則等其他原因不許廢止者,則不得廢止
(D)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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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304), C(118), D(358), E(0) #370003
統計: A(94), B(304), C(118), D(358), E(0) #370003
詳解 (共 4 筆)
#2971086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個人理解是 :
選項D的內容是指第126條的後半段。但是第126條是在針對第123條的4、5款,而第123條的開頭即說是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並不是題目問的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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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403
D為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損失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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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592
(D)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負擔之合法行政處分=罰單、稅單、兵單
==>兵單合法廢掉,我高興都來不及了,還信賴兵單未來能讓我拿到補償,我就刻意讓我財產遭受損失?(哪門子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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