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縣定古蹟應由縣政府指定公告。A 縣政府文化局於審議後,未以縣政府名義函復甲,而以文化局名義函復甲,則文化局所為函復之效力為何?
(A)文化局並非法定主管機關,其函復無效
(B)文化局雖無管轄權限,尚非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函復得予撤銷
(C)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合法有效
(D)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屬程序行為,不生對外效力
統計: A(435), B(792), C(515), D(213), E(0) #386298
詳解 (共 10 筆)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以下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15 條
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前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15 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
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 第 111 條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不過這題答案給的是違法得撤銷的行政處分…
看了第三次還是看不懂,
有人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層級管轄:
指同一種類之行政事務,分屬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例如:現行法律中常見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在直轄市為……;在縣(市)為……」,即為典型之層級管轄。此種管轄權之界分,為採取層級制行政組織體系之特色,同時亦是決定訴願管轄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