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辦理考試甄選時,考生如對結果不服,經訴願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對下列何者不得為司法審查?
(A)依正確答案所為之評分結果
(B)考量與考試無關事項
(C)違反平等原則
(D)考量逾越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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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3), B(643), C(28), D(98), E(0) #386307

詳解 (共 8 筆)

#733790
B是什麼爛選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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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78
其實A有語病,沒說是申論題/選擇題的何種作為。例如選擇題依正確答案所得之分數相加這麼基本的評分結果 ,如果加錯又死不更正法院還是可以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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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266
常常聽口試官問:你為什麼要來考公職
真的很想回他:老子要不是為了錢還會在這跟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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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560
意思就是說要審查與考試無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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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424

判斷餘地

晚近有些學者主張,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解釋與適用,應有其界線,不宜作完全的審查,因而提出諸多理論,支持行政機關載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在此範圍內的判斷,法院應給予尊重。而目前學說及司法實務上承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餘地」的情形,約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關於考試成績的評定:因多涉及學術上的評價,而且考試的情境與過程,多半無法重複舉行,行政法院自應給予尊重。

(二)具有「高度屬人性」的決定:係指對於個人的能力、資格與品行等事項的評斷,因其事涉個人主觀的評價,故不宜由行政法院完全的審查。

(三)由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做成的決定:若係由「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成員多係代表各種利益或具備專業知識,且其決定須經一定的程序,故與一般公務員所作的判斷有所不同,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四)由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所作的決定:若係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五)具有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若涉及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與判斷者,特別是關於自然科學、科技或經濟領域的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自宜由行政機關作終局決定,從而行政法院審查的範圍,應有所限度。 (六)具有高度政策性的決定:若涉及高度政策性的問題時,行政機關所為之政策決定,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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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196
咪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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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984
我個人覺得…a是錯的,理由如5f所述,至於b,其實很多公務員考試都有第二試,也就是口試,口試考量的不一定都與考試相關…因此,我覺得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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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301
哈。。。我怎麼選B..
卡到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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