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上下秩序關係之事項(即強制與服從關係),多屬公權力行政,平等關係之事項多屬私經濟行政
(B)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所生之爭執,經司法院釋字第 89 號解釋,認為係行政事件,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C)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經司法院釋字第128 號解釋,認為係屬公權力行政,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D)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就國民住宅及基地為收回之決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認為係私法事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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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1029), C(183), D(379), E(0) #386312
統計: A(169), B(1029), C(183), D(379), E(0) #386312
詳解 (共 7 筆)
#815343
公地放領:
釋89
放領公有土地(承領人自由選擇)→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釋115
先徵收私人土地,再放領給農民→公權力行為→行政訴訟
釋128
主管機關對地主收回耕地是否合法之認定(公法關係)→行政處分→行政訴訟
主管機關對地主與自耕農之調處(公法關係)→行政處分→行政訴訟
國民住宅:
釋540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後強制執行」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事件→民事事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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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274
公地放領所生之爭執(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行政爭訟
國民住宅及基地之收回決定(私法契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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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565
釋字第89號
理由書:查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於耕作人,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經依該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發給承領證書買賣契約即行成立,人民對於是項契約之撤銷或解除而發生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至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土地收回所生之爭執,向由行政法院管轄,此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所不爭,自無庸解釋。
釋字第128號
解釋文: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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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07
我的天啊
釋字89號是民國 50年2月10日公布的
釋字128號是民國 59年4月17日公布的
現在還拿來考喔....
釋字89號是民國 50年2月10日公布的
釋字128號是民國 59年4月17日公布的
現在還拿來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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