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之執行方法,若有不服,應先循何種管道救濟?
(A)提起撤銷訴訟
(B)聲請釋憲
(C)聲明異議
(D)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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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2), C(2636), D(250), E(0) #386302
統計: A(30), B(12), C(2636), D(250), E(0) #386302
詳解 (共 3 筆)
#705719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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