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本得向債權人主張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惟該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仍得對債權人主張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
(B)第三人得將屬於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C) 第三人得主張債務不存在
(D)第三人得因此主張債務承擔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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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2), B(147), C(29), D(59), E(0) #220547

詳解 (共 3 筆)

#730491

第 303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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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173
甲對乙有金錢債權新台幣十萬元 (下同) ,乙與丙約定由丙代乙清償其中之五萬元,甲亦同意。 問題:
Q1‧甲可否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Q2‧甲之債權如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則如何? 
Q3‧乙之債務如附有擔保時則如何?  依題意,乙、丙所簽訂的民法第301條規定之債務承擔契約,於債權人甲同意時,該契約即生效力。 
A1.甲對乙之金錢債權5萬元部分,其債權人即變更為丙,原債務人乙於5萬元債務部分,脫離債務人之地位,債權人僅得對丙請求該5萬元之債權,不得對乙請求清償該5萬元之債務。 
故甲可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A2.按民法第3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即隨附於債務之抗辯事由,以承擔人承擔債務當時之狀態,移轉於承擔人,因此承擔人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乃屬當然。 
故甲之債權如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丙得以之對抗甲。 
A3.依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故乙之債務如附有擔保,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承認債務承擔時,方須負擔保之責;若第三人不承認時,則該擔保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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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488
條文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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