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將其對乙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丙後,又將該債權讓與丁,但卻通知債務人乙其債權之受讓人為丁,以致乙向丁給付,丁亦受領給付。此時:
(A)甲對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對丁之債權讓與無效
(C)乙對丁之給付清償無效
(D)丁對丙應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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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91), C(34), D(363), E(1) #152795
統計: A(237), B(91), C(34), D(363), E(1) #152795
詳解 (共 9 筆)
#1350181
(A) 有效
(B)效力未定
(C)效力未定
債權是準物權行為
甲要讓與誰是他的權利 不管有沒有通知 不影響權利之處分
只是若沒有通知乙 乙得拒絕清償給丙
甲再給移轉給丁 以成無權處分的的準物權行為了
現在 丙 才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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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06
債權讓與之性質
(1)債權讓與具有「獨立性」(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3)債權讓與無公示外觀,故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題目所示讓與丙或丁皆有效的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題目所示,有通知乙,所以乙對丁之給付清償有效
所以ABC都錯,所以只能選擇D
(1)債權讓與具有「獨立性」(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3)債權讓與無公示外觀,故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題目所示讓與丙或丁皆有效的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題目所示,有通知乙,所以乙對丁之給付清償有效
所以ABC都錯,所以只能選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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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52
不好意思,上面的推論有瑕疵,正確答案還是選D為宜
1.甲讓與丙對乙的債權給丁,屬無權處分,其法律效果應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2.題目中並未提及甲丙甲丁間有任何債權行為,不應自行假設出題者未提供的資訊
因此,不能說丁有法律上之原因可受領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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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05
推論似乎不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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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37
樓上分析有誤
若為保護善意,選擇保護丙而不保護丁的理由為何?
這題解答應該是錯的
正確的推論如下,請注意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要分開看:
1.甲丙,甲丁間各成立一個有效的債權行為,標的為甲對乙的債權(假設是買賣契約好了)
2.債權之讓與是一個準物權行為,故當甲丙完成債權之讓與後,甲無法再處分屬於丙的債權,故甲丁間之債權讓與無效
3.丁基於甲丁間的債權買賣契約,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受領乙之清償,不生不當得利之問題
正確答案應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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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27
其實只要冷靜下來判斷,各個擊破沒有問題 :
首先先釐清甲乙丙丁的關係,然後可以從題意推定,乙丙丁在契約關係中均屬善意。
本著 " 契約自由原則 " 和 " 保護善意人 " 去推想
( A ) ( B ) ( C ) 都是錯誤的
再來看 ( D ) 丙該拿錢卻沒拿到,丁不該拿錢卻拿到 ── 這不就是 " 不當得利 "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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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44
所以效力未定要先返回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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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847
答案有疑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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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13
請問(C) 乙對丁之給付清償是效力未定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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