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9 條第1 項徵收,被徵收人因而取得之加成補償標準,由下列何者評議之?
(A)當地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B)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C)中央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D)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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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60), C(47), D(1437), E(0) #285971

詳解 (共 3 筆)

#916085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
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
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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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206

土徵條例30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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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104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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