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學說上之名稱為何?
(A)自由審理主義
(B)自由心證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法定證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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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6895), C(77), D(671), E(0) #196316

詳解 (共 4 筆)

#551596

關於證據之判斷,英美法系多採法定證據主義,大陸法系多採自由心證主義

 

法定證據主義:指法律預先機械地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法官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而不是根據自己的認識去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又稱形式證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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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537

法定證據主義:是指證據證明力之強弱由法律予以規定,法院受法規拘束,不得由法官自由之意思而為判斷,又可稱形式證據制度

 

自由心證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立法原則,相對於自由心證主義為法定證據主義,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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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13

而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直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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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63

我也選D 蠻多人有錯誤的

這題很怪~ 有沒有人出來解釋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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