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甲於到職後,公司一直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甲發生職業災害無法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此時,甲
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最有利主張為何?
(A)因該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
(B)因該公司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C)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D)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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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33), C(823), D(82), E(0) #353433
統計: A(218), B(33), C(823), D(82), E(0) #353433
詳解 (共 5 筆)
#1391567
勞保條例規定要投保(目的是保護勞工),但公司沒有辦理,就是違法(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照184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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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315
請問(D)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可以適用吧?
公司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已經違反勞動契約上的附隨義務,因此導致勞工不能請領勞保給付,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勞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扣除因未參加勞保而免付保險費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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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96
不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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