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為房屋者,積欠租金之總額達多少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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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43), C(92), D(3), E(0) #353432

詳解 (共 1 筆)

#478969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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