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之董事,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害第三人權益。請問:法人及董事如何負責?
(A)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D)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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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 B(79), C(384), D(103), E(0) #353425

詳解 (共 1 筆)

#799001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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