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下 列何者屬於此所謂有益費用?
(A)將占有房屋之木窗改為鋁門窗
(C)占有庭園之維護費
(B)占有動物之飼養費
(D)占有房屋之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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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5), B(63), C(57), D(265), E(0) #219000

詳解 (共 5 筆)

#837268
一、所謂有益費用:能增加建物的價值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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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50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

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因此,有益費用之償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承租人就租賃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

 (1)必要費用、有益費用及奢侈費用

每當有「所有人與使用收益人非同一人」之情事,

而用益人對該物支出一定費用時,便有上述區別之必要。


從民法第954條、第955條及第957條可發現,

當占有人有善惡意之分時,其所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得否 以及可請求償還的範圍就有不同。

民法租賃一節並未就「必要費用」之償設置一般條文,只有一些個別性的條文,

譬如說你租了房子,那房屋稅應該由出租人負擔(第427條);

你租了一匹馬,那馬的飼料你要自己想辦法(第428條,如果不幸租到小馬,代價會很高);

你租了一台車,如果車子引擎出問題,那出租人要負責修(第42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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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274
補充: 民法第4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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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430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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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497
善意占有Redlicher Be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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