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權行為涉訟時:
(A)得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B)應由被告住所地專屬管轄
(C)應由行為結果發生地專屬管轄
(D)得由實行行為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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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22), C(212), D(1261), E(0) #424347
統計: A(30), B(122), C(212), D(1261), E(0) #424347
詳解 (共 3 筆)
#763629
民事訴訟原則上依據民事訴訟法必須「以原就被」,此為普通審判籍。
但為了平衡原告被侵權的利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特別規定,原告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起訴。
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競合時,因為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所以原告仍然可以選擇到被告住所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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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543
56年台抗字第369號 :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 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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