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優先順序為何?
(A)地上權人優先
(B)典權人優先
(C)承租人優先
(D)以登記先後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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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7), C(111), D(1626), E(0) #275995
統計: A(238), B(17), C(111), D(1626), E(0) #275995
詳解 (共 5 筆)
#513905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
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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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236
土地法
第104條
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Ⅱ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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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25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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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35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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