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所為之登記,稱為:
(A)變更登記
(B)更名登記
(C)更正登記
(D)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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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8), C(1207), D(22), E(0) #275996
統計: A(67), B(38), C(1207), D(22), E(0) #275996
詳解 (共 2 筆)
#1258294
土地登記規則
第13條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及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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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486
土地法 第 69 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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