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少年年滿幾歲時,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A)十三歲
(B)十四歲
(C)十五歲
(D)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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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269), D(153), E(0) #212633

詳解 (共 1 筆)

#353461
第 34 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 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 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 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 35 條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 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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