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下,若贈與人給付遲延,而當事人間對此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 為何? 
(A)受贈人僅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
(B)受贈人除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外,並得請求遲延賠償 
(C)受贈人除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外,並得請求遲延利息 
(D)受贈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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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42), C(26), D(12), E(0) #452829

詳解 (共 2 筆)

#722098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第 409 條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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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476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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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6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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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8 條   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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