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外交部得為何種處理?
(A)得處以罰鍰
(B)得驅逐出國
(C)得予以收容
(D)得撤銷簽證
統計: A(53), B(1192), C(9), D(1983), E(0) #52351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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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3條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ABC:移民署
D:外交部
比較
移民法 第36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
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
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
守之事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
,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阿阿
題目是問外交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條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
、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