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664 號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 條第2 款及第42 條第1 項
第4 款規定,就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部分違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此項解釋目的在保障少年的人身自由權
(B)宣告違憲係因違反比例
原則
(C)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因逃學或逃家而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
少年並不適用該解釋
(D)此後,若有逃學或逃家且有失養失教情形的無依少年,可
通知該管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為安置等福利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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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443), C(2601), D(280), E(0) #227065
統計: A(245), B(443), C(2601), D(280), E(0) #227065
詳解 (共 9 筆)
#368402
謝謝南宏
反正就是
舊法期間判決=>用舊法
新法期間判決=>用新法
若舊法或新法 較保護人民,可例外從舊從輕 或 從新從優原則
所以這題因為 論述是有利於少年,所以可例外處理,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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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415
解釋文內容只有提及選項 A 和 B
至於 C 和 D , 各是在解釋理由書倒數第三段和倒數第四段
關於 C , 大法官特別指示"至本解釋公布前,已依上開規定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令入感化教育者,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應參酌本解釋意旨,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儘速處理…"
關於 D , 大法官認為"...惟就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而言,如須予以適當之輔導教育,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使其享有一般之學習及家庭環境,即能達成保護經常逃學或逃家少年學習或社會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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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876
保安(保護)處分採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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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22
不好意思:
可以問一下C的錯誤
是不是因為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但因為此項論述為有利於少年,所以可例外溯及既往而適用有利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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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31
選項B是因為逃學逃家的少年近感化院的處理太過頭?
才會是偉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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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00
小妮子果然是紅螞蟻~^^~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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